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尚云钊 豆利芝)曾因犯盗窃罪数次被判刑的陈某,刑满释放后再次重操旧业,终难逃法网。近日,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扒窃未成年人手机的案件提起公诉,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。
2024年11月16日,陈某从郴州市区流窜至桂阳县城,一路寻找作案目标,当天下午,当其溜达至桂阳县步行街时,发现两名小女孩并排走,其中一名女孩右边的衣服口袋漏出一大截手机,于是陈某紧跟其后,并趁其不注意时实施了扒窃行为,将小女孩一台价值1999元的手机扒走,随后逃往郴州市区。2024年11月19日,陈某在桂阳县中心城区被办案民警抓获。
经本院审查认为,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。2025年3月,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,并处罚金3000元;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999 元。
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,自我保护能力较弱,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目标。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扒窃,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,更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社会安全感造成负面影响。检察机关对此类犯罪坚持“零容忍”,通过引导取证、依法提出量刑建议等措施,确保案件高效办理,形成有力震慑。
扒窃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,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。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持续深化“检护民生”专项行动,对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犯罪保持高压态势,以“高质效办案”回应群众关切。
检察官提醒:扒窃必严惩,广大群众要保持警惕,公共场所保管好财物,护好“钱袋子”。何为扒窃?根据2013年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:“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,应当认定为扒窃。”扒窃行为无论金额大小,在公交车、地铁、商场等场所偷手机、钱包等随身物品,均构成盗窃罪。
《刑法》第264条规定,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均可构成盗窃罪,最低可判处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,最高可面临无期徒刑。
组稿:李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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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